質檢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<2016>97號升降作業平臺》載明,升降作業平臺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范圍。
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
〔2016〕97號
**同志:
您好!我單位于2016年3月9日收到您關于公開“升降作業平臺(升降平臺)的制作和銷售是否還需要辦理特種設備許可證(特行證)和升降作業平臺(升降平臺)是否在2015年國家特種設備新目錄范圍”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。經研究,您的申請事項為咨詢事項,不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規定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范疇。
對您的咨詢事項,現告知如下:升降作業平臺不在《質檢總局關于修訂<特種設備目錄>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號)范圍內,該公告已在質檢總局門戶網站發布,具體查詢網址為http://www.aqsiq.gov.cn/xxgk_13386/tzdt/gzdt/201411/t20141103_426511.htm。因此,升降作業平臺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范圍,其制造、銷售等亦不再適用于特種設備的相關法律法規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九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,如不服本告知書,可以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質檢總局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。
感謝您對質檢工作的關心與支持!
2016年月24日
質檢總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<2016>97號升降作業平臺》載明,升降作業平臺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范圍。
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
〔2016〕97號
**同志:
您好!我單位于2016年3月9日收到您關于公開“升降作業平臺(升降平臺)的制作和銷售是否還需要辦理特種設備許可證(特行證)和升降作業平臺(升降平臺)是否在2015年國家特種設備新目錄范圍”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。經研究,您的申請事項為咨詢事項,不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規定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范疇。
對您的咨詢事項,現告知如下:升降作業平臺不在《質檢總局關于修訂<特種設備目錄>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號)范圍內,該公告已在質檢總局門戶網站發布,具體查詢網址為http://www.aqsiq.gov.cn/xxgk_13386/tzdt/gzdt/201411/t20141103_426511.htm。因此,升降作業平臺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范圍,其制造、銷售等亦不再適用于特種設備的相關法律法規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九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,如不服本告知書,可以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質檢總局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。
感謝您對質檢工作的關心與支持!
2016年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