液壓升降平臺和簡易升降機如何區分呢?
大家都知道簡易升降機按照國家規定屬于特種設備是需要報檢的,而液壓升降平臺則不屬于,不需要報檢,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區分這兩種產品?
前段時間有網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這個問題,我們一起看看質檢總局的回復吧。
【回復】簡易升降機與升降作業平臺是不同的產品。關于簡易升降機問題:首先按照GB28755-2012《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》中定義對產品進行界定,判定其是否為簡易升降機;其次,如果按照定義界定其為簡易升降機,該產品就必須符合GB28755-2012各項強制性要求。關于升降作業平臺問題:升降作業平臺有其相應的標準,可咨詢全國升降作業平臺標委會。涉及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判定及處罰問題,請你們按照行政處罰的程序,組織研究處理意見。
回復部門: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時間:2020-12-08
附上升降設備的分類現狀
1、歐盟將升降設備按照用途分為升降工作平臺、電梯、施工升降機三大類。升降工作平臺是將平臺上的人員(帶或不帶物料)運送到工作位置并進行作業的升降設備,不具有貨物運輸功能,上述物料指的是工具或材料,不是要通過升降平臺運送至工作位置后進行搬運轉移,而是提供給作業人員在工作位置上作業時使用。電梯是永久安裝用于固定樓層間人員和(或)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。施工升降機是用于施工工地人員和(或)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。歐盟升降設備種類中沒有簡易升降機。
歐盟將電梯分三大類:一、運輸乘客和貨物的電梯:包括(1)乘客和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EN81-20);(2)傾斜式乘客電梯(也稱斜行電梯、執行標準EN81-22)。二、僅運輸貨物電梯:包括(1)雜物電梯(執行標準EN81-30);(2)僅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EN8-31、國內轉化為國標GB25856)。三、運輸乘客和貨物的特殊電梯:包括:(1)樓梯和傾斜式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EN8-40);(2)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EN81-41);(3)用于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(執行標準EN81-43)。
2、我國將升降設備分為升降工作平臺、電梯和升降機三大類。升降工作平臺分為固定式升降工作平臺和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。電梯分為:乘客和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GB7588.1)、斜行電梯(執行標準GB35857)、雜物電梯(執行標準GB25194)、僅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GB25856)、樓梯和傾斜式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GB24806)、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GB24805)、用于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。升降機屬起重機械,分為簡易升降機和施工升降機。
GB25856-2010《僅載貨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》中僅載貨電梯的定義為:永久安裝的僅用于運送貨物的升降設備。它包括一個裝載和卸載時可進人的運載裝置,運載裝置沿著與垂直傾斜角不大于15度的固定導軌運行,服務于固定和永久的層站,且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。簡易升降機歸入起重機械類,GB28755-2012《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》中簡易升降機定義為:以曳引機、卷揚機、電動葫蘆、液壓泵站等作為驅動裝置,通過鋼絲繩、齒輪齒條、鏈條或液壓缸等部件帶動貨箱,在井道內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于15度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行的僅用于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。
3、按照2014年版《特種設備目錄》,升降工作平臺(之前屬于特種設備)、僅載貨電梯、樓梯和傾斜式提升平臺、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升平臺、用于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都不屬于特種設備,不列入特種設備監管。簡易升降機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類的升降機,屬于特種設備。特種設備目錄中的簡易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.5t。
液壓升降平臺和簡易升降機如何區分呢?
大家都知道簡易升降機按照國家規定屬于特種設備是需要報檢的,而液壓升降平臺則不屬于,不需要報檢,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區分這兩種產品?
前段時間有網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這個問題,我們一起看看質檢總局的回復吧。
【回復】簡易升降機與升降作業平臺是不同的產品。關于簡易升降機問題:首先按照GB28755-2012《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》中定義對產品進行界定,判定其是否為簡易升降機;其次,如果按照定義界定其為簡易升降機,該產品就必須符合GB28755-2012各項強制性要求。關于升降作業平臺問題:升降作業平臺有其相應的標準,可咨詢全國升降作業平臺標委會。涉及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判定及處罰問題,請你們按照行政處罰的程序,組織研究處理意見。
回復部門: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時間:2020-12-08
附上升降設備的分類現狀
1、歐盟將升降設備按照用途分為升降工作平臺、電梯、施工升降機三大類。升降工作平臺是將平臺上的人員(帶或不帶物料)運送到工作位置并進行作業的升降設備,不具有貨物運輸功能,上述物料指的是工具或材料,不是要通過升降平臺運送至工作位置后進行搬運轉移,而是提供給作業人員在工作位置上作業時使用。電梯是永久安裝用于固定樓層間人員和(或)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。施工升降機是用于施工工地人員和(或)貨物運輸的升降設備。歐盟升降設備種類中沒有簡易升降機。
歐盟將電梯分三大類:一、運輸乘客和貨物的電梯:包括(1)乘客和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EN81-20);(2)傾斜式乘客電梯(也稱斜行電梯、執行標準EN81-22)。二、僅運輸貨物電梯:包括(1)雜物電梯(執行標準EN81-30);(2)僅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EN8-31、國內轉化為國標GB25856)。三、運輸乘客和貨物的特殊電梯:包括:(1)樓梯和傾斜式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EN8-40);(2)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EN81-41);(3)用于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(執行標準EN81-43)。
2、我國將升降設備分為升降工作平臺、電梯和升降機三大類。升降工作平臺分為固定式升降工作平臺和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。電梯分為:乘客和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GB7588.1)、斜行電梯(執行標準GB35857)、雜物電梯(執行標準GB25194)、僅載貨電梯(執行標準GB25856)、樓梯和傾斜式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GB24806)、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升平臺(執行標準GB24805)、用于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。升降機屬起重機械,分為簡易升降機和施工升降機。
GB25856-2010《僅載貨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》中僅載貨電梯的定義為:永久安裝的僅用于運送貨物的升降設備。它包括一個裝載和卸載時可進人的運載裝置,運載裝置沿著與垂直傾斜角不大于15度的固定導軌運行,服務于固定和永久的層站,且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。簡易升降機歸入起重機械類,GB28755-2012《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》中簡易升降機定義為:以曳引機、卷揚機、電動葫蘆、液壓泵站等作為驅動裝置,通過鋼絲繩、齒輪齒條、鏈條或液壓缸等部件帶動貨箱,在井道內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于15度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行的僅用于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。
3、按照2014年版《特種設備目錄》,升降工作平臺(之前屬于特種設備)、僅載貨電梯、樓梯和傾斜式提升平臺、為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垂直提升平臺、用于進入到工作位置的電梯都不屬于特種設備,不列入特種設備監管。簡易升降機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類的升降機,屬于特種設備。特種設備目錄中的簡易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.5t。